上海高院:个人持有虚拟货币不违法,但不得擅自发行代币融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11 月 18 日发布文章,就一起虚拟货币发行融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作出解释。法院明确表示,虚拟货币作为虚拟商品具有财产价值,个人单纯持有虚拟货币本身不违法。
具体案例显示,2017 年某农业发展公司(X 公司)因看好虚拟货币发展,与某投资管理公司(S 公司)签订《区块链孵化协议》,支付 30 万元服务费用于代币发行。松江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该协议无效,判令 S 公司返还 25 万元。
法院认为,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多项违法犯罪活动。涉案《区块链孵化协议》因违反金融管制规定而无效。法院强调,尽管个人可以持有虚拟货币,但商事主体不得随意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或自行发行代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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