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证监会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部分项目质控和内核人员交叉混同、部分项目质控现场核查、内核把关不到位、部分项目聘请第三方信息披露不规范等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四条、《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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